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税四字[2017]390号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
现将国税函发(1991)1187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于我省各地主办的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合同,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即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各地税务机关要按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完善印花税管理办法,切实做好监督检查工作,防止税源流失。
一九九一年十月五日
抄报:国家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