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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5〕1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有关印花税缴纳问题申复报告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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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jfg/2011-02/23/content_b76584a5a36447b08b2df24f41233646.s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字〔1995〕17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5〕1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有关印花税缴纳问题申复报告的复函
发文日期: 1995-03-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有关印花税缴纳问题申复报告的复函
财税字〔1995〕17号

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
你公司(94)中油建财字第99号文《关于对〈北京市地方税务检查报告〉中有关问题的申复报告》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纳税凭证。这一规定不仅适用于境内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也适用于在境外签定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以及转包、分包给国内外公司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因此,你公司应按〈北京市地方税务检查报告〉的意见,照章缴纳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5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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