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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地税发[1999]88号 关于广告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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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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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9 10:42: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ffggzs/2018-07/05/content_b5d5411f643441e6b498f841734c9858.shtml
发文单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穗地税发[1999]88号
文件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地税发[1999]88号 关于广告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9-03-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广告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
穗地税发[1999]88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分局:
你局《关于广告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的请示》(税一发字〔1999〕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传媒单位的广告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44号)规定:报刊、杂志的广告认刊书、电视台的广告播放委托书等是一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因此,广告公司、传媒单位和客户所签订的广告合同,应按合同记载的总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税目计算贴花。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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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地税发[1999]88号  发表于 2020-7-28 11:13
广州市关于印花税计税依据的政策文件  发表于 2020-7-28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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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8 11: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地税发[1999]88号 关于广告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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