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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4〕9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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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10083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4〕913号
文件名: 国税函〔2004〕9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7-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91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科学院进行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并设立了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院资产经营公司),代表中国科学院统一负责对院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有关经营性国有资产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承担相应的保值增值责任。经财政部和国家国资委批准,自2002年开始,中国科学院已分三批将其对20家企业的投资及相应权益对应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给中科院资产经营公司(20家企业名单附后),由此增加中科院资产经营公司的实收资本。请你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中科院资产经营公司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资金账簿印花税征免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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