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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5〕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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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9305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财税〔2005〕11号
文件名: 财税〔2005〕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1-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5〕11号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5年1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l‰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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