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523
  • Tax100会员 27991
查看: 341|回复: 0

财政部税务总局 (1986)财税地字第2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继续征收“公用事业附加”的批复

4万

主题

4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0390
2020-6-19 10:35: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jfg/2011-02/23/content_a726c2da64904b1fb26f4f71c3ffe418.s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1986)财税地字第2号
文件名: 财政部税务总局 (1986)财税地字第2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继续征收“公用事业附加”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86-04-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税务总局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继续征收“公用事业附加”的批复
(1986)财税地字第2号

  
陕西省税务局:

  你省陕税二〔1986〕14号报告悉。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是否再征收“公用事业费附加”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1985年3月,财政部(85)财预字第23号文件规定:“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原有的‘公用事业附加’和‘工商所得税’附加仍按现行制度规定执行。”1985年4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0月,财政部(85)财税字第195号文件规定:“对集体企业不再征收所得税附加”,但“公用事业附加”仍按规定继续征收。这主要是考虑到,长期以来城市维护和建设方面的欠账较多;开征城建税后,一些地区达不到原有几项资金的水平。因此,对过去规定的城建资金渠道不能全部取消。
  
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

1986年4月14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