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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7〕8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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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10301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财税〔2007〕84号
文件名: 财税〔2007〕8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5-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7〕84号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5月30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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