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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地税函[2008]169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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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10348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黑地税函[2008]169号
文件名: 黑地税函[2008]169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8-12-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问题的批复
黑地税函[2008]169号

佳木斯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的请示》(佳地税发〔2008〕182号)收悉。鉴于你局在执行《黑龙江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中涉及的工业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等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大型工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同意按采购金额的9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同意按销售收入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二、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及商品房销售合同,同意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及商品房销售收入的100%和产权转移书据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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