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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有关工作安排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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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有关工作安排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20-02-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有关工作安排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有关工作安排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0.2.3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聚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税务总局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工作部署,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本市税务系统行政复议有关工作安排通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市、区两级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原则上暂停当面解答申请行政复议咨询、暂停接收申请人当面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恢复时间视疫情防控形势另行通知。
  二、申请人咨询行政复议相关问题,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进行咨询。
  三、疫情防控期间,申请人向市、区两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提出(邮寄地址附后)。请在信封上注明“行政复议申请”字样。
  四、对于申请人因疑似、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隔离或者治疗,或者身处受疫情影响暂停交通的地区无法及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的规定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五、对于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因前述原因不能参加行政复议,或者因采取疫情防控应对措施,行政复议审理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中止行政复议。
  疫情防控期间,市、区两级税务机关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将坚守岗位、履职尽责,认真负责做好行政复议咨询、申请和审理工作,全面落实疫情联防联控措施,切实维护相对人各项权利。
  特此通告。
  市、区两级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地址
行政复议机关 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800号 200030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80号 200122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黄浦区税务局 上海市黄浦区斜土路313号 200023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 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188号 200030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 上海市静安区昌平路991号 200042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 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1827号 200051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普陀区税务局 上海市普陀区北石路579号 200333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虹口区税务局 上海市虹口区临平北路35号 200086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杨浦区税务局 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402号 200433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 上海市闵行区沪松公路559号 201101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 上海市宝山区宝林路43号 201999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 上海市嘉定区城中路75号 201899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金山区税务局 上海市金山区浩源路80号 200540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松江区税务局 上海市松江区园中路2号 201620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青浦区税务局 上海市青浦区城中西路80号 201700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奉贤区税务局 上海市奉贤区环城东路277号 201401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崇明区税务局 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人民路60号 20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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