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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关于纳税申报邮寄(快递)办理的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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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9 10: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关于纳税申报邮寄(快递)办理的告知书
发文日期: 2020-02-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关于纳税申报邮寄(快递)办理的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关于纳税申报邮寄(快递)办理的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0.2.18
  尊敬的纳税人:
  疫情防控期间,为方便您履行纳税申报义务,若无法网上申报(如更正申报)或申报不成功,可通过邮寄(快递)方式办理纳税申报业务。
  一、材料准备
  请您根据上海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内【办税指南】要求,准备材料。
  具体可通过【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申报纳税】进行查询。
  相关表格可至上海市税务局官方网站【首页】>【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申报征收类】进行下载。
  二、邮寄地址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198号211室
  收件人:“劳模创新工作室”
  联系方式:32174988
  邮编:200071
  三、申报结果反馈
  申报完成后我们将通过电话、短信或邮寄(快递)方式告知您办理结果。
  四、特别提示
  1. 邮寄(快递)申报材料时,请您务必一并提供相应联系方式,包括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便于后续我们能尽快向您反馈办理结果。
  2. 2月申报截止日期为28日,疫情防控期间,邮寄(快递)时间较长,请您务必提前准备并邮寄(快递)申报材料。
  3. 所有邮寄(快递)的申报材料务必盖好公章。
  4. 推荐零申报或是已签订了三方协议但无法通过电子申报的纳税人,使用邮寄(快递)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建议您事先确认账上金额充足,申报扣款后,可登录电子税务局打印完税证明。
  如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拨打12366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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