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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财税〔2015〕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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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ainan.chinatax.gov.cn/lawlibrary/xfs/21271.j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文件编号: 财税〔2015〕16号
文件名: 财政部 财税〔2015〕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1-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5〕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节能环保,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具体税目注释见附件),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
  二、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三、除上述规定外,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
.
电池税目征收范围注释
  2
.
涂料税目征收范围注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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