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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外字〔1994〕98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有关政策问题解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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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D+f/lfTVGWGg5CoJAbcN/Q==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外字〔1994〕98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外字〔1994〕98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有关政策问题解释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10-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有关政策问题解释的通知
内国税外字〔1994〕98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部局国税函发[1994]558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有关政策问题的函》称“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税收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于1994年8月 25日(94)财税字第058号通知作了明确规定,其主要内容是: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直接出口的,除另有规定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销售给国内出口企业或委托国内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一律视同内销,照章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直接出口的货物中;购买国内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上述规定是根据公平税负以利于各类企业平等竞争和保持税收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的原则确定的。具体地说,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继续维持原来免税的政策是统盘考虑了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的综合税负水平,为有利于逐步实现税负大体平衡而确定的。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着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其税收负担远远低于国内同类企业。
  第一、今年1月1日开始,我国税收制度实行了重大改革。新税制实施后,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执行统一的流转税,各行业或产品的税收负担进一步趋于合理。但为了照顾外商投资企业不致因税制改革而增加税收负担,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因执行新流转税而增加的税收负担,在五年内对多缴纳的部分予以返还。从而使外商投资企业的税负在规定的期限内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
  第二、今年税制改革后,外商投资企业继续执行1991年 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依照该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享有若干优于内资企业的优惠政策,税负水平大大低于内资企业。
  第三、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在执行工商统一税时享受的一些特殊优惠政策,实行新税制后仍继续保留。
  从上述各点可以看出,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在税收上给予的优惠是充分的,与国内企业相比,税收负担显然是的。公平税负应就总体负担而言,不应只看某一环节税负的轻重。到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继续实行免税政策而不实行迟税政策,正是考虑了上述情况,贯彻了既要继续保留原有的合理的税收政策,又要有利于逐步实现各类企业税负大体平衡的原则。我们认为这样做,对于逐步统一税收政策,促进各类企业平等竞争,进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都是有利的。
  以上解释意见,请各地向有关企业做好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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