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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有关事项的通知》从1996年4月1日起增值税出口货物使用专用税票。现将专用税票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分割单,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领发,专用税票存放于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二、各地要做好专用税票的领用计划,领发工作由专人负责,领发人员要及时清点包数或本数,向下分发时,必须两人以上在场,发现短少有误应及时上报。
三、各地现存的各种原版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分割单和全息防伪标志一律废止并缴销。缴销前,各地国税局必须先按票证帐簿登记数逐级清点,核实原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分割单的实际存数,然后根据核实数逐级收缴并登记造册,集中到自治区国税局计统处统一销毁(派专人送,不得邮寄)。清点、收缴手续必须严格按现行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四、各地接到通知后,派专人到自治区国税局计统处领取。请各地结合国税局内国税计字(96)145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有关事项的通知》,做好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的使用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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