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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出字〔1998〕58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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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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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7 10:54: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IjlJvIbnwkOALmCPdog2Ng==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出字〔1998〕58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出字〔1998〕58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2-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出字〔1998〕58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6号)称:“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国有生产企业,其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的税务处理问题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538号)办理”。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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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国税出字〔1998〕58号  发表于 2020-7-10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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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0-7-10 10: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内国税出字〔1998〕58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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