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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外字〔1999〕15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管理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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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usAE6Xqz6+jqBeZWlqW5MQ==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外字〔1999〕15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外字〔1999〕15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管理规程》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5-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管理规程》的通知
内国税外字〔1999〕15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管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规程》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区局。
  附件: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管理规程
  为规范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老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管理行为,根据国家现行出口退(免)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老企业出口货物免税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出口货物免税申报
  (一)老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与内销货物一并按月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提供办理出口免税的有关单证资料,于每月10日前报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征免税手续。
  (二)每月份既有内销又有外销的老企业,应按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58号)第四条 的公式,计算“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做“进项税转出”会计处理,年度终了后,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号)
  第一条 (二)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3号)第四条 有关规定进行年度清算和调整。
  (三)老企业在办理出口免税申报时,必须附下列单证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出口货物外销发票。
  5、销售明细帐。
  6、委托代理出口还必须提供委托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及相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受托方将代理出口货物与其他货物一并出口的,委托方可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复印件。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单证资料。
  (四)上述单证资料原则上应于企业申报免税时附送,但对少数因故不能及时提供的企业,经企业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延缓三个月内提供,对逾期不能提供的,应按内销征税,并相应调整“进项税转出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出口单证资料延期审批事项建立登记、核销制度。
  (五)老企业在申报办理间接出口业务和生产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免税业务时,应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加工、装配出口征免工商统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2]14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39号)的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单证资料,履行相关的报批手续。
  (六)老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关)时,应于出口企业向海关和主管税务机关办妥必要的手续,并将退运(关)货物从海关提回入库或转内销的当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出口免税销售额”、“进项税转出额”。
  二、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审批
  (七)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老企业出口货物免税资料和内销货物纳税资料后,除按现行征管模式审核、受理内销征税业务外,还应加强出口货物免税业务的审核、审批和税务管理。
  (八)出口免税业务的审核内容
  1、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1)出口免税销售额是否与销售明细帐、出口货物报送单、出口收汇核销单所记载的数字相符,若不符是否适用从小原则;(2)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正确,是否已在申报期做了“进项税转出”处理,并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本期进项税转出额,其中:免税货物用行数字分析核对。
  2、审核出口免税申报所附各项单证资料。
  (1)本规程第(三)条 所列单证资料是否齐全;(2)对暂时没有取得的单证资料是否办理了延期批准手续;(3)审核各种单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4)有使用进口免税料件生产出口货物的企业申报资料,还应审核海关签发的《进口料件核销手册》的实际核销数是否与企业申报数相一致;(5)对间接出口业务和生产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企业申报资料的审核,重点审核企业所附资料是否与《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加工、装配出口征免工商统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2]14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39号)要求相符;(九)审核结果的处理
  1、对当月有出口货物销售业务,而不做“进项税转出”而造成当月少交或不交税款的,按偷税处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
  有关规定处罚。
  2、对计算错误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间勾稽关系错误,可书面通知企业于下期申报时调整改正。
  3、对以虚假或不符合规定的出口单证资料,进行出口免税申报,按偷税处理,并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罚。
  4、主管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的月度申报审核结果,应于接到企业申报20日内送达。
  三、老企业出口免税业务的年度清算(十)出口免税业务的清算期为,次年4月1日至30日,其中,1日至10日为企业申报期,11日至30日为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审批期。
  (十一)出口免税业务年度清算的主要内容1、对没有使用进口免税料件生产出口货物的企业,计算“当年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公式为:当年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年全部进项税额×全年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全年全部销售额2、对使用部分进口免税料件生产出口货物的企业,经盟(市)级税务机关批准当年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年全部进项税额-当年海关补征内销货物进项税额+当年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视同征税税款)×当年出口货物销售额÷当年全部销售额-当年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视同征税税款若计算结果出现负数时,按零计算调整,差额部分不得向下期结转。3、“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清算调整额,为全年月度汁算的累计额与上述公式计算额的差额。
  (十二)本规程从一九九九年元月一日起执行,但对企业以前年度由于不转或少转“进项税转出额”而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可依据《征管法》第三十一条 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 予以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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