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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为统一全区出口退税办法, 自1999年11月1日起,全区老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暂统一执行“先征后退”的出口退税办法。
二、各地必须先对老外商投资企业1999年10月3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进行免税清算,并办理退税登记手续,方可办理退税业务。
三、区局将在近期举办一期老外商投资企业办税员出口退税业务培训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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