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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国务院于改革现行出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推进出退税机制改革进程,按照区内各级政府现有利益格局,出退税增量由中央财政负担75%,另外25%部分按企业隶属系和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各级财政要足额安排2004年及以后年度出退税所需资金,并确保及时到位,不发生拖欠。
二、自治区财政以中央财政分配我区2003年出退税总基数为分配总额,按各盟市2000至2003年四年出应退税累计额占全区同期应退税总额的比重计算,分配各盟市的出退税基数。具体办法和核定基数,另行下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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