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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2003〕9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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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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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9DIRNHWg/RnZYb/HjvkxPg==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内政发〔2003〕92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2003〕9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决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12-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决定的通知
内政发〔2003〕9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国务院于改革现行出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推进出退税机制改革进程,按照区内各级政府现有利益格局,出退税增量由中央财政负担75%,另外25%部分按企业隶属系和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各级财政要足额安排2004年及以后年度出退税所需资金,并确保及时到位,不发生拖欠。
  二、自治区财政以中央财政分配我区2003年出退税总基数为分配总额,按各盟市2000至2003年四年出应退税累计额占全区同期应退税总额的比重计算,分配各盟市的出退税基数。具体办法和核定基数,另行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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