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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出字〔2004〕16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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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VtHq3f15ssAi1QPmop7eUA==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出字〔2004〕16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出字〔2004〕16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6-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出字〔2004〕1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总局申报政策的调整,请各地及时做好所辖企业的政策宣传工作,尤其是关于未及时申报不得退税的政策调整,应提前告知相关企业。要按照总局有关发票认证信息的使用办法,做好认证发票的信息收集、传递、使用工作,加快退税进度。文件中所提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请各地征收管理部门参照总局标准评定的企业等级名单执行。
  近据有关地区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随着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提高,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所抬头。从1999年第四季度全国出口货物退(免)税专项检查的情况看,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较为严重,涉及骗税案件的“出口”货物供货地仍主要集中在广东省汕头、揭阳、潮州、汕尾等以往骗税多发地区。为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严格加强对广东省潮汕地区购进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管理。对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凡供货地或任何一环节的供货方涉及广东省汕头市(包括潮阳、澄海、南澳)、揭阳市(包括普宁、揭东、揭西、惠来)、潮州市(包括潮安、饶平)、汕尾市(包括海丰、陆丰、陆河)等市、区、县的,无论出口企业在何处海关报关出口和结汇,也无论申请退税的出口企业实行的是A类、B类还是C类退税管理办法,都必须在申报退税单证真实、齐全、有关电子信息核对无误且排除一切疑点的基础上方可办理退税,绝不能以单证齐全、真实为由而不顾及其他。
  二、凡出口企业从上述骗税多发地区购进出口货物申请退税的,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进行退税单证审核、报关单等电子信息核对的同时,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严防骗税案件发生的通知》(国税发[1999]228号)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函调。总局在此重申,对出口企业从上述骗税多发地区购进出口货物申请退税的,凡因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不进行函调、不认真审核、审批或因货源地方管征税的税务机关不认真回函、回函内容不实而造成骗税的,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4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有关税务机关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对上述4个地区的出口货物,要认真研究制定具体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同时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的征收管理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管理,严加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认真查处骗税案件。绝不允许税务部门包庇、纵容或与出口企业、供货企业相互勾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按规定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以少充多、虚抬价格、假冒或虚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如个别地区实行地方保护主义,税务部门要及时报告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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