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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出函〔2005〕11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深圳、厦门关区符合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进行入仓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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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ZFmqsX1Be3odmVRFCkO9Fw==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出函〔2005〕11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出函〔2005〕11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深圳、厦门关区符合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进行入仓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4-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深圳、厦门关区符合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进行入仓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内国税出函〔2005〕1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深圳、厦门关区符合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进行入仓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署加发[2005]39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二○○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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