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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出函〔2005〕29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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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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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nsLjvz668RrxxGeCiXXJAw==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出函〔2005〕29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出函〔2005〕29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5-07-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贸企业以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为原料委托加工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请示》(呼市国税出字〔2005〕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02号),同意对外贸企业出口的以无毛绒(山羊绒)委托加工的围巾等针织品,从2004年1月1日起,按出口产品的退税率与无毛绒(山羊绒)的征税率从低的原则确定原料的退税率,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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