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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粤财法〔2004〕68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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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sfggds/2004-07/07/content_08f8f146eea04267b820ac089d009a68.s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粤财法〔2004〕68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粤财法〔2004〕68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7-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粤财法〔2004〕68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04]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四月七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

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为支持三峡工程建设,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在2004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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