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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地税函[2005]216号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政策及纳税申报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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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ffggzs/2018-07/05/content_f8395942e6694dc3b2188d3a8df29d6b.shtml
发文单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穗地税函[2005]216号
文件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地税函[2005]216号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政策及纳税申报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9-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政策及纳税申报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函[2005]216号

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随着城市化工作进程的不断深入,市属各县有的已撤县建市,有的撤市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辖区内发生变化的区域,须按区域的属性分别按以下适用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二)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属于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二、对交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人,在进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申报时,须附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各一份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申报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的资料。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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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地税函【2005】216号  发表于 2021-1-28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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