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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增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退税的通知》(国税函[2005]356号)转发给你局,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列名试点的生产企业,出口准予退免税的外购产品和委托加工收回产品,必须是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的产品。
二、列名试点的生产企业,需将外购准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明细帐、产品销售明细帐进行会计核算。
列名试点的生产企业,出口准予退免税的委托加工收回产品,按前款规定的原则进行会计核算。
三、列名试点的生产企业,申报外购产品、委托加工收回产品退免税时,必须提供以下单证及资料:
1、申报软盘;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出口收汇核销单;
4、出口发票;
5、外购产品、委托加工收回产品加工费的已经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6、外购产品出口销售收入、委托加工收回产品出口销售收入明细帐复印件;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列名试点的生产企业,在外购产品和委托加工收回产品出口并按规定在财务上分别作销售后,在规定的申报期内,与出口的自产产品一同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在备注中注明“外购产品出口”、“委托加工收回产品出口”的字样及相关金额。
列名试点的生产企业,出口准予退免税的外购产品、委托加工收回产品,办理退免税申报时,先录入外购产品的出口信息,再录入委托加工收回产品出口信息,然后录入自产产品出口信息。以上两类非自产产品,每类出口产品按退免税申报录入出口信息的顺序装订出口类单证;两类非自产产品的其他出口退税单证分别装订,单独申报。
五、对列名试点的生产企业出口的逾期未申报和出口不予退税的外购产品和委托加工收回产品,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二○○五年八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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