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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2005〕8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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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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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7 10:37: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hD+et/7wrWLs/nIRM621g==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内政发〔2005〕81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发〔2005〕8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9-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
内政发〔2005〕8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国发〔2005〕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中央与地方出退税负担比例。为了完善我区出退税负担机制,自治区核定的各盟市出退税基数不变,超基数部分中央财政负担92.5%,地方负担7.5%。地方负担部分除自治区另有规定外,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增值税25%的归属分级负担。
  二、改进出退税退库方式。出退税改由中央统一退库,相应取消自治区对盟市的出退税基数返还,盟市负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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