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国家税务总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
内国税出函〔2006〕20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68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预警、评估分析工作,对发现有出口数量、出口价格异常增长等情况和骗税线索的,除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外,必须立即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报告。
二、在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工作中,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确定以体积小、重量轻、价值高、不同等级(或规格)单价差别大的农产品为主要原料加工的出口货物的范围。对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2006年1月1日至7月1日出口的已体积小、重量轻、价值高、不同等级(或规格)单价差别大的农产品为主要原料加工的出口货物名称、出口商品代码,出口企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供货企业名单等情况,于8月1日前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讯服务器“centre出口退税”目录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