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的通知
内国税出函〔2006〕3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4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旗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受理所辖出口企业按照国税函〔2006〕847号规定申报的出口合同备案工作。
二、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于2006年10月25日前,将本次合同备案工作以及《出口合同备案统计表》(见国税函〔2006〕847号附件2,不含出口煤炭)一同书面报告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