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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相关核准和审批权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48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的规定从严管理,在核实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确无误后方可批准办理免、抵、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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