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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出函〔2007〕33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天津、上海、浙江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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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qdCf/VeIxFj7yWYj3iLo1g==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出函〔2007〕33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出函〔2007〕33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天津、上海、浙江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9-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天津、上海、浙江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内国税出函〔2007〕3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天津、上海、浙江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发[2007]92号)转发给你们,望周知。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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