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 |
发文单位: |
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文件编号: |
冀高认办〔2020〕4号 |
文件名: |
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冀高认办〔2020〕4号 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20-04-16 |
政策解读: |
- |
备注: |
- |
纵横四海点评: |
- |
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冀高认办〔2020〕4号
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冀高认办〔2020〕4号
全文有效
2020.4.16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发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按照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为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实现2020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任务目标,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组织开展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常年申报,定期评审的方式。申报截止日期为10月30日。
第一批评审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15日,其余批次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另行通知。
二、企业申报要求
(一)材料报送。申报企业需提交电子版和纸质版两种材料。其中电子版材料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注册申报;纸质版材料按照国家高企网站申报材料及本通知内容清单逐项打印,装订成册,交各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留存备查。省认定机构采取无纸化评审方式,不再收取企业纸质申报材料。
(二)专项审计中介机构选择。第一批申报企业专项审计中介机构请按照2018年和2019年公布名单选择,其他批次请以2020年重新公布的专项审计中介机构名单为准。
(三)申报材料内容要求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生成打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
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如近三年涉及到名称变更,还需上传核准变更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3.申请书封皮
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生成打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封皮,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4.知识产权(IP)相关资料
知识产权需逐项填写。由国网直接选取生成的知识产权,需上传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
自行填报的知识产权需提供以下材料,包括知识产权目录,纸件目录需标明知识产权编号和知识产权名称(编号同《知识产权汇总表》一致);知识产权证书(已发放)及最近一次缴费证明,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等;相关专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通过转让、受赠、并购获得的知识产权)、协议和备案证明;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等。
5.企业人员相关资料
提供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6.研究开发活动(RD)相关资料
近三年研发活动佐证材料,包括科技项目立项报告,结题报告或验收报告,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协议等。
7.近三年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近三年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包括近三年研发项目情况表、近三年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汇总表、三年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明细表编制说明、审计单位营业执照、资格证书、事务所承诺函等(专项报告中应明确说明申报企业研发经费辅助账建立及执行情况)。
8.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PS)相关资料
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佐证材料,包括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用户使用报告、销售发票等。
9.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近一年高新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包括近一年的高新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编制说明、审计单位营业执照、执业证书、资格证书、事务所承诺函等。
10.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
科技成果转化已关联知识产权的,也需提供证明材料。
转化结果证明材料包含以下内容:
新产品:产品生产许可文件,如生产批文(如药品等),销售合同、订单、销售发票、检测报告、企业标准等一种或多种材料;
新服务:服务发票、合同、设计图纸、软件运行界面、作为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和标准化服务技术企业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新设备:设备说明书、设备备案文件、发票等;
新技术应用:多个使用单位的推广应用证明、解决产品性能质量或生产效率问题情况等;
样品/样机:检测报告、毒理报告、用户报告、说明书等;
其他:合同、发票、查新报告、客户验收报告等材料。
11.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证明材料
已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建立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编制研发费用辅助账的企业,需提供《研发项目管理制度》《研发费用财务管理制度》《研发辅助账管理办法》等。
已设立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科研条件,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产学研合作的企业,需提供研发机构建立证明材料、研发场地及设备清单和主要设备照片、产学研合作协议等。
已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的企业,需提供《科技成果管理及激励制度》《创新创业技术管理办法》等。
已建立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以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的企业,需提供《科技人员培训制度》《职工技能培训制度》《人才引进措施》《研发人员绩效考核制度》等。
12.国家或行业标准证明材料
材料组织顺序须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企业参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情况汇总表”一致;
参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的企业,需提供标准证明材料,包含标准封面和显示有申报企业名称参与制定该标准的相关页面等。
13.企业财务审计报表
近三年企业财务审计报表,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单位营业执照、执业证书、资格证书等。
14.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近三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企业基础信息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15.其他附件
其他资质证明:特殊领域、行业的企业,须提交相关管理部门开展相关技术服务、生产许可的文件或相关许可规定。
知识产权说明材料:二类知识产权未重复使用说明;当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由申报单位征求其他权属人同意后出具确认文件。
近三年研发活动总体情况说明(重点说明近三年研发工作总体思路、研发方向、所属技术领域、研发组织管理、成果数量及对企业技术进步、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作用)。
三、归口管理部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归口部门包括:石家庄市科技局、承德市科技局、张家口市科技局、秦皇岛市科技局、唐山市科技局、廊坊市科技局、保定市科技局、沧州市科技局、衡水市科技局、邢台市科技局、邯郸市科技局、定州市科技局、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管委会改发局、石家庄高新区管委会、保定高新区管委会、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唐山高新区管委会、燕郊高新区管委会。请各申报企业在申报网站选择受理机构并提交时,自行选择所在地归口管理部门,申报书封皮统一选择河北省认定管理机构。
请各归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申报企业的资质、证明材料、知识产权等条件进行严格审查,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性,并核实纸质材料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中信息一致。此外,为落实《进一步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的若干措施》(冀科高函〔2019〕91号),引导全省相关科技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促进各项服务以增强企业创新能力为核心,推动创新资源和创新服务向企业聚集,省高企认定机构决定从今年开始,在各归口单位企业申报汇总表(附后)中需注明科技服务机构参与企业申报材料编写情况。请将汇总表加盖公章后和电子版一并发送至科技厅高新处邮箱hbkjtgxc@163.com。
联系人:王童玲 石铁铸
联系电话:0311-66507552, 86251915
附件:××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汇总表
附件:
|
|
相关帖子
- •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 • 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保费政策解读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
-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五批)的公告
- •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岳政办发〔2022〕10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岳阳市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 • 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府规〔2022〕13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促进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通告2022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离境退税代理机构名单的通知
- •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安徽省财政厅 ,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 安徽省商务厅 ,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 ,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 中国民用航空安徽安全监督管理局 皖
- •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量房交易登记税收全程网办的通知
- • 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府〔2022〕19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服务业相关领域纾困和恢复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
- •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1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扩展涉税事项同城通办范围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德清县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德清县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府办明电〔2022〕9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吉林省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府办明电〔2022〕8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市场主体纾困促进经济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