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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1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扩展涉税事项同城通办范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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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28 10:0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1号公告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1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扩展涉税事项同城通办范围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22-04-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扩展涉税事项同城通办范围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1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扩展涉税事项同城通办范围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1号公告
  全文有效
  2022.4.27
  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加快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降低办税成本,提升服务水平,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决定在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已开通“同城通办”的涉税事项基础上,在全市各办税服务机构扩大“同城通办”范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同城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正常经营且无未处理违法违章记录的纳税人,不受经营地点和主管税务机关的限制,可自主选择本公告授权的办税服务场所 (详见附件1)办理本公告所列的涉税事项。
  对涉及涉税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进行行政处理的涉税事项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二、本次扩展“同城通办”范围包括信息报告、发票业务、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国际税收、个人所得税、税务注销、涉税专业服务等9大类63个涉税事项 (详见附件2)。
  三、税务机关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即办类涉税事项,应即时办结。纳税人办理税款缴纳的,需在主管税务机关签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
  纳税人办理“同城通办”涉税事项涉及缴纳税款的,应当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划缴税款。
  四、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将不断深化办税便利化改革,适时调整“同城通办”办税服务场所和涉税事项范围,并在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公布。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沈阳市税务局“同城通办”办税服务场所清单.xls(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2 沈阳市税务局扩展同城通办涉税事项范围.doc(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1 沈阳市税务局“同城通办”办税服务场所清单.xls.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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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沈阳市税务局扩展同城通办涉税事项范围.doc.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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