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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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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税三〔1990〕44号 |
文件名: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税三〔1990〕44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告合同计税贴花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0-11-02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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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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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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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告合同计税贴花问题的通知
税三〔1990〕44号
全文有效
1990-11-02
各区、县税务分局,开发区税务分局:
据了解,目前广告合同的签订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广告公司与客户和新闻单位分别签订广告合同。两个合同广告金额完全相同。广告公司按广告金额的一定比例从新闻单位取得业务收入。另一种是广告公司、客户、新闻单位三方共同签订广告合同。为了照顾广告公司的实际情况,平衡税收负担,对上述广告合同的计税贴花,暂按以下方法办理:
一、对第一种方式,广告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广告合同,双方均按合同所载计税贴花。广告公司与新闻单位签订的广告合同,广告公司按实际取得的业务收入计税贴花;新闻单位按照合同所载广告金额计税贴花。
二、对第二种方式,广告公司、客户、新闻单位三方均按合同所载广告金额计税贴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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