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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地税二[1994]16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单位出租房屋占用的土地、场地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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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6 11: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地税二[1994]16号
文件名: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地税二[1994]16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单位出租房屋占用的土地、场地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11-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单位出租房屋占用的土地、场地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地税二[1994]16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单位出租房屋占用的土地、场地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地税二[1994]16号
  全文有效
  各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 例》和有关规定,出租房屋及场地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对出租给其它单位(包括出租给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个人的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场地,由出租房屋及场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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