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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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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地税二[1994]16号 |
文件名: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地税二[1994]16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单位出租房屋占用的土地、场地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4-11-18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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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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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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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单位出租房屋占用的土地、场地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地税二[1994]16号
全文有效
各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 例》和有关规定,出租房屋及场地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对出租给其它单位(包括出租给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个人的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场地,由出租房屋及场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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