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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地税二[1996]7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冷库计征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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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地税二[1996]7号
文件名: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地税二[1996]7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冷库计征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3-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冷库计征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地税二[1996]7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冷库计征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地税二[1996]7号
  全文有效
  各地方税务分局:
  由于本市部分企业的冷库,其制冷设备的价值和冷库的房屋原值帐面上混合记载,为了平衡税负,经过调查,现研究决定:对混合记载原值的冷库,按照混合记载的原值扣除20%后作为房屋原值计征房产税;对帐面上分别记载制冷设备和房屋价值的冷库,其制冷设备的价值不计征房产税。但其它的房屋附属设备应并入房屋原值计征房产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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