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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13〕283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农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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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6 11:03: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rZ3APR/9PpVykp2Aqu6yLw==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字〔2013〕283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13〕283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农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11-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本文自2016年7月13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
  为了促进农牧业发展,增加农牧民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8]国税地字015号)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的规定,经研究,进一步明确为:对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生产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田坎、盐碱地、沼泽地、沙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201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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