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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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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24 14: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hongqing.chinatax.gov.cn/cqtax/zcwj/zxwj/202003/t20200320_310570.html
发文单位: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统计局
文件编号: 渝人社发〔2020〕19号
文件名: 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年3月9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本帖最后由 大天二 于 2020-3-25 15:57 编辑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统计局
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0〕1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减免社会保险费
  (一)从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全市各类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二)从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全市各类大型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二、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在减免政策执行期内(中小微企业2月至6月,大型企业2月至4月),可申请缓缴从2020年2月开始的当期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期最长可延长6个月(即:2月应缴费最长可延长至7月,3月应缴费最长可延长至8月,依此类推)。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确定原则及办理程序
  (一)享受减免政策的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由市统计部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确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类型后交由市人力社保部门,市人力社保部门分区县下发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直接办理,无需企业申报审批。享受减免政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以本通知下发之日前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类型为准。
  (二)符合缓缴条件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向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提交征收期延长申请,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审核办理,并报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税务局备案。
  四、其他事项
  (一)各级人力社保、财政、税务、统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二)企业(单位)已缴纳了减免期间应减免的社会保险费的,多缴的部分可以抵缴下期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或选择退费。
  (三)阶段性减免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要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单位)应按规定如实申报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统计局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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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人设发2020 19号  发表于 2021-6-2 14:26
渝人社发〔2020〕19号  发表于 2021-3-3 14:49
渝人社发〔2020〕19号  发表于 2021-1-27 14:21
渝人社发〔2020〕19号  发表于 2020-8-5 11:53
渝人社发〔2020〕19号  发表于 2020-7-30 17:50
渝人社发〔2020〕19号  发表于 2020-7-28 11:33
渝人社〔2020〕19号文件  发表于 2020-7-17 14:33
渝人社办〔2020〕19  发表于 2020-7-15 23:17
渝人社发[2020]19号文  发表于 2020-7-13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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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人社发〔2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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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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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阳光不锈 于 2020-8-25 11:00 编辑

《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19号)政策解读
&#8194;&#8194;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决策部署,日前,经市政府同意,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统计局印发《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19号)和具体实施办法,对大中小微企业分类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政策。这是我市应对新冠疫情缓解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又一重大减负稳岗举措,将进一步减轻企业社保缴费压力,有效纾解企业困难。

&#8194;&#8194;&#8194;&#8194;一是对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5个月单位缴费部分。中小微企业是经济发展的主力军,是吸纳就业的主渠道,对稳定就业、促进经济发展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抗风险能力比较弱,如何给中小微企业最大的支持,帮助他们渡过难关,对稳定和扩大就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至关重要。为此,重庆市用好国家规定的免征收最长期限,明确2020年2月-6月,共5个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同时明确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执行。

&#8194;&#8194;&#8194;&#8194;二是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减半征收3个月单位缴费部分。大型企业对国民经济至关重要,它们抗风险能力比较强,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活动也遇到了困难,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能对企业恢复生产起到积极作用。为此,重庆同样用好国家规定的减半征收最长期限,明确2020年2月-4月,共3个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考虑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因疫情影响也不同程度遇到了困难,这些单位将一并减半征收。而机关事业单位不涉及到生产经营问题,因此不在这次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内。

&#8194;&#8194;&#8194;&#8194;三是生产经营状况特别困难的企业还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由于一些企业受疫情影响严重,在减免征收社会保险费后,短时间内生产经营状况难以迅速好转,缴费仍然存在困难。为此,政策规定,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在减免政策执行期内,可申请缓缴从2020年2月开始的当期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期最长可延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8194;&#8194;&#8194;&#8194;四是简化办理手续。简化企业享受政策手续,通过多部门联动、信息共享等,确定减免企业对象,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享受减免政策的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由市统计部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确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类型后交由市人力社保部门下发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办理,无需企业申报审批。企业可通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开查询享受减免的类型。

&#8194;&#8194;&#8194;&#8194;符合缓缴条件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向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提交征收期延长申请,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审核办理,并报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税务局备案。

&#8194;&#8194;&#8194;&#8194;五是确保参保人社会保险权益。阶段性减免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要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单位)应按规定如实申报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也将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各级人力社保、财政、税务、统计部门也将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8194;&#8194;&#8194;&#8194;重要提醒:

&#8194;&#8194;&#8194;&#8194;一是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范围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8194;&#8194;&#8194;&#8194;二是企业(单位)已缴纳了减免期间应减免的社会保险费的,多缴的部分可以抵缴下期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或选择退费。

&#8194;&#8194;&#8194;&#8194;三是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减免政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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