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的通知
津地税一[1999]7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的通知
津地税一[1999]7号
全文有效
1999年8月1日
各地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已发的《关于加强我市个体税收征管意见的通知》(地税一[1999]5号文件),加大个体工商户定额调整力度,对尚未调整定额的个体工商户要在典型调查的基础上抓紧工作,确保按期完成。
二、对各单位已按要求调整了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的原则上不再变动。但调整后纳税定额仍偏低的应进行补充调整。
三、个体工商户调整定额幅度仍按地税一[1999]5号文件执行。
四、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大局稳定,注意做好深入细致的工作,避免个体工商户因调整定额发生大的波动,防止涉税案件的发生,遇有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局汇报。
五、调整定额工作应于6月20日前完成,6月30日前将重新核定和调整个体工商户定额情况统计表和总结报市局税政一处,此文下发前已调整定额情况应统计在报表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