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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津地税所[2003]第8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通讯补贴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和适用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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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津地税所[2003]第8号
文件名: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津地税所[2003]第8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通讯补贴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和适用范围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3-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通讯补贴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和适用范围的通知
津地税所[2003]第8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通讯补贴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和适用范围的通知
  津地税所[2003]第8号
  全文有效
  2003年3月25日
  近接部分地税分局来电请示,地税二[1999]17号文件规定的我市通讯补贴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每人每月不超过80元如何掌握。经研究,通知如下:
  我市通讯补贴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是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四项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党办发[1997]20号)的规定制定的。此规定仅适用于我市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对住宅公务电话费实行限额包干、超额自负的制度,支付给符合条件的领导干部通讯补贴费用,每人每月最多不超过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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