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477
  • Tax100会员 32530
查看: 723|回复: 0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津地税流[2004]1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货物运输业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0126
2020-6-16 10:3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津地税流[2004]1号
文件名: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津地税流[2004]1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货物运输业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1-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货物运输业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津地税流[2004]1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货物运输业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津地税流[2004]1号
  全文有效
  一、对代开票纳税人一律就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按综合负担率征收税款。其中,对内资纳税人的综合负担率由5%调整为6.63%,对外资纳税人的综合负担率由4.7%调整为6.33%。
  二、对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的企业附属非独立核算的货物运输车队,凡能单独核算公路货物运输收入,并按照合理的比例在货物运输收入和其他收入间分配成本费用,对该已按综合负担率征收税款的货物运输收入,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从总收入中减除。
  三、外省市在我市设立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可凭总机构出具的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在我市办理代开票纳税人认定。
  四、自2004年1月1日起,各分局为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必须加盖新发票专用章。新发票专用章由市局统一刻制,各分局应于2004年1月5日前携带原发票专用章到市局征管处换取。
  五、各地方税务局在报送《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和收取的《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中的“发票号码”栏应按纳税人已开具发票的7位数字编号逐票填写。
  六、本补充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