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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津财办[2005]15号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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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津财办[2005]15号
文件名: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津财办[2005]15号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5-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津财办[2005]15号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津财办[2005]15号
  全文有效
  2005年5月19日
  各区县财政局、地税局,市地税局直属局:
  随着我市国民经济快速发展,职工收入和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原为简化计税统一规定为200元免税扣除额的误餐补助等四项补贴标准也进一步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时,应予相应调整。为统一扣除标准,简化征纳手续,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补贴项目免税扣除额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400元。我市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相应由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1200元。
  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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