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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地方税务局 天津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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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天津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天津地方税务局 天津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3-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地方税务局
天津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的通知

天津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6年3月2日
  各财政局、财政检查局、地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财税[2005]181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经研究决定,我市自用地下建筑中工业用途的房产,以房产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产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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