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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津地税所[2008]18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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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津地税所[2008]18号
文件名: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津地税所[2008]18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4-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地税所[2008]18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地税所[2008]18号
  全文有效
  2008年4月21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我市实行查账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规定的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率暂定为12%;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的预计利润率暂定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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