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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津地税征[2008]12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国天津市红十字会《关于声明作废票据的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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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5 11:0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津地税征[2008]12号
文件名: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津地税征[2008]12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国天津市红十字会《关于声明作废票据的函》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6-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国天津市红十字会《关于声明作废票据的函》的通知
津地税征[2008]12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国天津市红十字会《关于声明作废票据的函》的通知
  津地税征[2008]12号
  全文有效
2008年6月5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
现将中国天津市红十字会《关于声明作废票据的函》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在日常征管工作中应注意检查纳税人抵扣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抵扣凭证。若发现纳税人使用《天津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收据》,且票号为00197201-00197250作为抵扣凭证的,一律不得税前抵扣,并及时向市局或中国天津市红十字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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