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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疗] 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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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20 09: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稳步推动医务人员的合理流动,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人才的纵向和横向交流,研究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的要求,经研究,现就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不包括医师外出会诊。
  二、医师多点执业实行分类管理:
  (一)医师执行政府指令任务,如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和急救中心(站)、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等,由所在医疗机构批准。
  (二)多个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整合医疗资源、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为目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的,相关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备案,医师可以在开展医疗合作的其他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备案内容包括医师姓名、执业类别、职称、工作时间和执业地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备案医师执业注册信息管理,便于查询和监督。
  (三)医师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
  三、属于第二条第三项情形的,因涉及医师执业管理和人事管理制度的重大调整,应当遵照《意见》提出的“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要求进行试点。
  四、拟开展以第二条第三项为主要内容医师多点执业试点的,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试点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医师受聘到其他医疗机构执业,应当经所在单位和相关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在《医师执业证书》中增加执业地点。
  (二)医师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应当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如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身体健康状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
  (三)医师原则上应当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执业,地点不超过3个。
  (四)医师在执业前,应当与受聘的各医疗机构就发生医疗事故或者民事纠纷时的法律责任分担以及其他相关事宜签订协议。
  (五)试点必须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医师应当加强自律;医疗机构应当做好人员和工作安排,并采取相关医疗质量保障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做好指导和监督检查。
  (六)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医师需求信息,引导医师合理流动,并鼓励医师主动自愿到基层和农村多点执业。
  (七)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多点执业医师的注册、考核和监管,保证试点工作规范进行。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和试点工作的有关情况,请随时反馈我部医政司。
  联 系 人:卫生部医政司医疗机构管理处 张文宝、李大川
  传 真:010-68792196
  电子邮箱:mohyzsyljgglc@126.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邮政编码:100044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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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医政发〔2009〕86号  发表于 2021-1-25 14:33
卫医政发〔2009〕86号  发表于 2020-8-8 10:14
医师执业问题86号文  发表于 2020-7-22 16:53
卫医政发〔2009〕86号  发表于 2020-6-8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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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3-20 09: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国办发〔2011〕8号)和《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国办发〔2011〕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我部决定在前两年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基础上,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

以下地区为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地区:

(一)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和公立医院改革省级联系试点地区。

(二)每个省(区、市)除上述城市外的两个地级市。

二、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要求

(一)执业地点数量。在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增加2个执业地点,分别作为第二和第三执业地点,其原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

1.具有中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第一执业地点同意其多点执业。

3.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4.试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拟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其多点执业机构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医师多点执业申请书。

2.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有效身份证明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第一执业地点同意其多点执业的证明。

4.聘用其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

5.试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执业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予以批准,并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中增加执业地点,《医师执业证书》编号不变。

(五)多点执业医师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接受每一个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及所执业的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多点执业医师注册的各个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应当及时相互通报该医师在本辖区内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情况。医师在任一执业地点接受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相关卫生行政部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负责综合其他执业地点的考核意见,归入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六)做好多点执业医师的信息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多点执业医师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系统,并建立社会查询系统。

三、试点工作要求

(一)及时确定试点城市。各省(区、市)应当按照要求确定新增试点城市,于2011年8月15日前报我部医政司。

(二)制订《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实施方案》。各省(区、市)应当根据本文要求和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省(区、市)《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实施方案》,明确试点时间和试点要求。

(三)做好试点管理。试点地区要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并采取有效措施,使有多点执业要求的医师能够方便、顺利地办理有关手续。要积极引导医师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在试点中要加强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四)试点地区应当在试点过程中及时收集、整理试点工作的相关情况,注重阶段性效果评估,不断改进工作。试点中的有关情况和试点结束后的总结报告,请及时报我部医政司。

联系 人:卫生部医政司医疗机构管理处 陈斌、张文宝

联系电话:010-68792196、010-68792730

传   真:010-68792196

电子邮箱:MOHYZSYLJGGLC@126.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邮政编码:100044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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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事情,医生多点执业,看病的选择更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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