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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疗] 【行业背景】2018医师多点执业再升级,医生医院不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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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15 20:52: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在研究学习互联网医院的商业模式
医生多点执业相关政策对促进互联网医院快速发展起到了正面助推作用
降低了非传统医院举办的互联网医院
吸纳医生资源的难度
这篇文章有助我们了解近两年互联网医院取得快速发展背后的供给侧原因

2018医师多点执业再升级,医生医院不绑定
文章发表于:2018-03-26

    执业医师的多点执业一直是大家心头的重要大事。
    2009年国家原卫生部就引发了《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86号),并在部分地区先行试点;
    2011年国家原卫生部又发出了《关于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95号)
    2017年04月01日开始,国家卫计委发布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正式实施,医师多点职业制度正式放开。至此,执业医师只要选择一个执业地点作为主要执业地点,通过申请就可以在省内其他地区进行多点执业。   
    所谓医师多点执业,就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行为。事实上,推动医师多点执业制度落地实施,正是对2009年4月6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稳步推动医务人员的合理流动,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人才的纵向和横向交流,研究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有关要求的贯彻落实,其积极影响和意义堪称重大。
    一直以来,包括决策部门在内的医药卫生领域,均对医师多点执业有着相对一致的共识:对医师多点执业本身而言,其兼具优化医师资源配置和提高诊疗效率的功能属性符合医改大计方针。尤其是自2009年新一轮医改以来,广东、海南、云南、四川、北京、江苏等地都曾展开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并在全国形成多点执业遍地开花之势。
    实际上,医师多点执业并非新鲜事物。公立医院医师兼职民营医院、院外行医、外出会诊、对口支援社区、农村等形式的医师诊疗行为本应都属于医师多点执业范畴。行业内也长期存在着医师外出 “走穴”“开飞刀”这一公开的“秘密”。
    事实上,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正是因为民众就医需求巨大。尽管这一现象以往尚未突破体制约束,但其背后的积极影响却不可不表,比如有利于均衡优质医疗资源,缓解“看病难”、提升医生收入、促进基层医疗水平提升对接基层医疗需求等。更为重要的是,实施医师多点执业,势必需要对既有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加以改善,以便为多点执业制度的落地扫清体制障碍,这一点,也正是医改步入深水区不得不逾越的改革“鸿沟”。
    当然,必须提醒的是,既然涉及对人事制度的改革,加之考虑医生这一特殊职业群体的属性,改革需要按部就班、稳步推进,兼顾医师多点执业的规范行医与监督考核。这一点,在此次《办法》中就得到了充分体现。《办法》将医师执业地点由过去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修改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县级行政区划”。具体而言,执业医师的注册地点为省级行政区划,执业助理医师的注册地点为县级行政区划,实现“一次注册、区域有效”。签署协议之后,确定一家主要执业机构进行注册,其他执业机构进行备案。医师执业的机构数量不受限制,只要精力充足,就可以在执业范围的多家单位进行执业,唯一需要办理的手续就是需要向当地的卫计委申请备案。
    作为便利化注册管理的手段,《办法》要求,今后,将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医师办理注册、变更、注销等事项都可以更加简单高效地进行。由医师通过医疗机构向当地卫计委申请改为直接向医疗机构所属卫计委申请。比起之前的方式可以缩短办理时间,优化注册流程,有效提高行政审批办理效率,对于个人、对于办理机构都是非常高效的。《办法》中删除了以往变更执业注册申请时需到原注册部门变更 “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的规定,实现执业编码唯一制,优化医师注册管理。
    选择一家主要执业机构注册,其余执业地点实施备案,已然是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多点执业的门槛,减少了审批的限制和掣肘,无疑将极大地提升医师多点执业的积极性。而采取电子注册管理,实施执业编码的唯一制,则会让医师执业地点与相关信息更加透明化,有助于未来对多点执业医师的监管。
    必须承认,监管是医师多点执业施行的前提条件,毕竟医疗卫生服务不同于一般的居民生活服务,自身必须涉及全过程监管问题。为此,《办法》增加了对医师参与有组织作弊不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规定;并要求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规定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予以注销注册。此举主要是为了减少一些能力不足、不适宜进行执业的医师,切实提高执业医师能力和素质。
    诚然,一项新政策的出台实施必须符合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整体目标,从这一点看,医师多点执业制度的落地对于医改大计的向前推进意义重大,其改革目的正是提高诊疗效率和诊疗品质、降低诊疗服务成本、增加诊疗服务的可获得性和公平性。这与医改深入推进的初衷与最终目的亦如出一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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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2-15 20:58: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  13  号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主  任    李斌         
2017年2月28日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

第二章 注册条件和内容
第五条 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八)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
第八条 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九条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条 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
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
第十一条 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以及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获得医师资格后2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2年以上或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三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放《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注册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聘用单位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申请执业医师注册。
第十六条 《医师执业证书》应当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七条 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
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

第四章 注册变更
第十八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连续2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
(六)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的;
(七)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
(九)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十)本人主动申请的;
(十一)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一)调离、退休、退职;
(二)被辞退、开除;
(三)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备案满2年且未继续执业的予以注销。
第二十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医师因参加培训需要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
医师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医疗机构内执业等,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医师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和查询制度。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并对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该机构给予警告,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港澳台人员申请在内地(大陆)注册执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外籍人员申请在中国境内注册执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6日原卫生部公布的《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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