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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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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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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11500042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0-08-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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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2号

现将有关消费税征收范围问题公告如下:
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8〕167号)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润滑油”,不征收消费税。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76号)文件同时废止。此前未征消费税的不得补征,已征的消费税税款可抵顶以后纳税期其他货物的应交消费税。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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