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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法〔2012〕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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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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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2073100002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法〔2012〕8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法〔2012〕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07-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财法〔20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现将这一规定的含义解释如下: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本规定自2012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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