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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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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1102100023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1-09-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将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一、配制酒(露酒)是指以发酵酒、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加入可食用或药食两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再加工制成的、并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


二、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
(一)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1. 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

2. 酒精度低于38度(含)。

(二)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其他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白酒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上述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是指酒基中蒸馏酒或食用酒精的比重超过80%(含);发酵酒为酒基是指酒基中发酵酒的比重超过80%(含)。

三、本公告自  2011 10 1 日起 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第三条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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