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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9]337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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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5 10:57: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091400045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办[2009]337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9]337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6-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9]33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由于6月纳税申报期已经开始,综合征管软件升级尚未完成,请各地迅速通知本次政策调整涉及纳税人(批发企业16户,生产企业1户,见附件4)本月申报在  6 10 15日间进行,各地对本辖区卷烟销售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发现新增卷烟批发企业及时报告区局。
二、各地于  6 8 统一完成本地涉及企业消费税税种鉴定工作。
三、本月派专人对本地卷烟消费税纳税人,进行消费税申报审核辅导,确保申报质量。
四、由于此次政策调整从  5 1 执行,企业对前期账务、发票等需要调整,请各地做好对企业的宣传辅导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区局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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