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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发〔2006〕52号 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印发《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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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5 10:57: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00000000008539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发〔2006〕52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发〔2006〕52号 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印发《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4-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印发《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国税发〔2006〕5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落实管理责任,加强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税收征收管理,不断提高加油站的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和效率,自治区国税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在试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 国税局。
自治区国税局成品油

零售加油站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税收征收管理,堵塞漏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区依法从事成品油零售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加油站)的税收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加油站的日常征收管理工作。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加油站税控装置初始化、发行加油信息卡、加油站日常管理及税控加油机的数据核查工作;计划征收部门负责加油站的纳税申报及相关信息比对工作。
第二章 税控装置安装及初始化管理

第四条 加油站应按规定安装税控装置或使用税控加油机,未经国家计量、防爆和税控功能鉴定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得选用。
第五条 加油站在税控加油机安装完毕投入使用前,应填写《加油站税控初始化登记(变更)表》(附件1,以下简称《登记表》)报主管国税机关计划征收部门。
计划征收部门申报征收人员受理后,根据《登记表》的有关内容,运用“税控初始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对加油站制作初始化IC卡,并将《登记表》和初始化IC卡移交税源管理部门。
第六条 税源管理部门的户籍管理人员持初始化IC卡和读卡机具到加油站安装现场,对加油站提供的机具生产企业安装调试运行正常单据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计量检定合格证书、税控设备使用说明及油罐库存测量计税方法进行查验后,实施税控机具初始化。
第七条 初始化完成后,户籍管理人员应将税控机具类型、税控机具序列号、税控机具初始化时油量显示数和初始化日期等内容填入《登记表》,并于当日将《登记表》及初始化电子信息传递至计划征收部门。
计划征收部门申报征收人员将初始化卡的有关电子信息输入到“管理系统”的数据库中,并与《登记表》核对。
第八条 加油站新增、削减加油枪等基本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填写《登记表》报主管国税机关计划征收部门。计划征收部门申报征收人员受理后,对新增的加油枪按初始化流程进行操作;对消减加油枪等基本情况发生变更的,将资料传递税源管理部门,户籍管理人员核实有关资料后,在“管理系统”中做相关处理。
第九条 投入使用的税控加油机具因维修、更换主板等影响税控装置准确记录数据的,加油站必须在维修、更换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加油机生产厂家或售后服务单位鉴定证明,计划征收部门申报征收人员受理后,传递至税源管理部门,由户籍管理人员及时做好原加油机加油信息回读存档工作,并填写《税控加油机维修、更换情况登记卡》(附件2),此卡经主管国税机关、生产厂家或售后服务单位、加油站签章后,方可维修、更换。
加油机因税控装置维修、更换加油机主板等原因需要重新初始化的,按照有关初始化程序办理,户籍管理人员应做好有关数据记录工作。
第十条 加油站注销时,申报征收人员应在“加油站管理系统”中做注销处理。
第三章 数据采集

第十一条 加油站应在申报期内按卡机操作说明,将税控机具的当月每条枪加油量及金额汇总到加油站信息卡中,并将信息卡和申报表一同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申报征收人员负责将信息卡信息读入“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加油站无法读取加油枪数据时,应及时与加油机具生产厂家及售后服务单位联系维修。申报征收人员依据加油站报送的《加油站___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附件3)将数据手工录入“管理系统”,同时填制《加油站申报数据与加油信息卡数据比对表》(附件4)传递至税源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加油站应按规定建立《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帐》(附件5),按交接班次及加油枪编号分别登记,完整记录本班次的加油情况,月终根据《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帐》(附件5)填制《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附件6)。台帐应按月装订成册,按会计原始账证的期限保管,以备主管国税机关检查。
第四章 申报审核

第十四条 加油站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加油站___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附件3);
(二)《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附件6);
(三)《加油站购油明细表》(附件7)。
相关报表数据的计量单位应与税控装置读取数据使用的计量单位一致。
第十五条 加油站不通过税控装置批量售油的,应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并在申报表附表中单独填列。
第十六条 申报征收人员受理申报资料后,除按“一窗式”进行票表税比对外,还应比对加油IC卡读入的当月加油数量、金额是否与《加油站___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附件3)中相关数据一致;《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附件6)中本月出油数量、金额是否与《加油站___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附件3)的月累计加油数量、金额一致;《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附件8)中的本期自购油数量及金额是否与纳税人报送的《加油站购油明细表》(附件7)中的本期入库数量及金额一致。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税源管理部门的户籍管理人员应定期实地核查加油站购置和更换的加油机具是否符合规定,税控加油机是否运行正常,加油机系统时间是否准确,已注销的加油站加油机是否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 税源管理部门的发票管理人员应加强对加油站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
第十九条 税源管理部门的评估管理人员应按月用稽查卡读取所辖加油站加油数据,将读取的数据与加油站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附件6)、《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帐》(附件5)进行核对,数据不符的,逐条查明原因,按规定进行处理;对加油站自用及检测用油、倒库、代储油、批量售油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及时将核实情况反馈给征收部门;定期对加油站实际库存进行盘点,核对企业《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附件8)、保管帐同加油站实际库存是否一致。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合,检查纳税人是否存在破坏或擅自改动、拆卸税控装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有以下违法行为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二)利用技术手段擅自修改加油数据或不通过税控机具加油的;
(三)擅自改变税控装置或破坏铅封更换主板的,导致机器记录失真或无法记录,造成少缴或不缴应纳税款的;
第二十二条 对利用技术手段擅自修改加油数据的,主管国税机关除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未按规定建立《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账》(附件5)、不能准确登记台账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核定其增值税销售额,按适用税率征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加油站税控初始化登记(变更)表

2、税控加油机维修、更换情况登记卡
3、加油站___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
4、加油站申报数据与加油信息卡数据比对表
5、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帐
6、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
7、加油站 月购油明细表
8、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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