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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3〕4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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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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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5 10:56: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3072400004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13〕40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3〕4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07-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钻石进出口管理和税收政策调整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45号)和《财政部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77号)、《财政部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190号),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从2002年1月1日起,由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对未镶嵌的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按5%的税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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